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鄭天祥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鄭猛義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鄭猛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48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猛義於民國87年6月18日離家出走,迄今音訊全無,不知去向,而聲請人為鄭猛義之父,為鄭猛義之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鄭猛義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鄭猛義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為證,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5年3月10日南市警善防字第1050130894號函1件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鄭猛義之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表核閱,並查無失蹤人鄭猛義之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且失蹤人鄭猛義自87年5月28日以後即無就醫紀錄、自90年1月10日由漁業公司退保後即再無投保紀錄,亦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以105年2月25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55002441號函所檢送之健保就醫紀錄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堪認失蹤人鄭猛義於87年6月18日離家出走,嗣於90年1月10日勞保退保後即已失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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