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許尚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 伍佰 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646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77,785元│103年2月10日起至│2.956%│││││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1日起│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3.5472%│├──┼────────────┼───────────┼─────────┼───────────┤│002│17,755元│103年6月10日起至│2.956%│││││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1日起│3.25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3.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