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原告 王張愛月 訴訟代理人 李澄聖 被告 王金印
陳素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蘭 被告 董壁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董麗慧 被告 陳麗華
陳麗秋 王木森 王木樹 王金茂 王木祈 蔡清波 (即 蔡陸雄 之承受訴訟人) 蔡清鋒 (即蔡陸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清文 (即蔡陸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松鈺 (即蔡陸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苑欣 (即蔡陸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張鳳英 (即蔡陸雄之承受訴訟人) 華心濂 王銘賜 華金華 王月梅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號8樓 王弦逵 王騰安 王麗貞王麗花 王義輝 王騰嘉 王銘鴻 王怡婷 王如平 張瑛芳 王澤紳 王凱鋮 王信弼劉玉鳳 吳佳芸 吳麗月 吳正堂 吳正忠 王吉春 蘇連英 蘇成欽 王晟仰 王怡文 蘇綉琴 王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當事人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
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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