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依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依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12日止累計25,655元正未給付,其中23,667元為消費款;78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36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037元張依媄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計算002新臺幣16630元張依媄自民國111年07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