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45號抗告人 陳誼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維邦張鴻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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