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欣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富 即富之味餐飲店、 葉品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富之味餐飲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該商號為獨資或合夥。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