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權人 劉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貞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貞惠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因債權人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81,755元為所有信徒捐款,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劉美惠得為本件請求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依狀附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81,755元為所有信徒捐款,非債權人劉美惠個人所有。)」。債權人雖於同年3月22日具狀陳稱:繞境時因信徒不斷捐款,活動後將善款紅包集中,點交當時社區發展協會會計陳貞惠入帳,並由債務人陳貞惠寫下金額簽收,債務人陳貞惠宣稱已入台中市南區社區發展協會之帳號,但該帳戶於108年3月15日被債務人提領銷戶等語,惟仍未提出劉美惠得為本件債權人並為請求之原因理由及釋明資料,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