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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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債權人 林依仙
林憬鴻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慎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為各自債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二張清晰借款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林依仙借款1500萬元之釋明資料。(
如:借款契約書、借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