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陳光震 相對人 陳乾文 相對人 陳乾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乾坤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乾坤應給付相對人陳乾文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費用之分擔:
㈠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4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㈡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
字第49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惟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2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8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㈢相對人陳乾文不服,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乾文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所列第三審律師酬金未經最高法院裁定其數額,故不予列入,併此敘明。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立晨附表一: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第一審裁判費│62,281元││├─────────┼───────┤││複丈及建物測量費│51,340元││├─────────┼───────┤聲請人墊付。││列印電子謄本│20元││├─────────┼───────┤││分區證明規費│800元││├─────────┼───────┼─────────────┤│鑑定費-華聲企業發│131,875元│聲請人墊付。││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61,250元│相對人陳乾文墊付。│├─────────┼───────┼─────────────┤│第二審裁判費│93,421元│聲請人墊付。│├─────────┼───────┼─────────────┤│發回前第三審裁判費│93,421元│相對人陳乾文墊付。│├─────────┼───────┼─────────────┤│第三審律師費│50,000元│相對人陳乾文墊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75號)。│├─────────┼───────┼─────────────┤│合計│544,408元│聲請人共墊付339,737元。││││相對人陳乾文共墊付204,671││││元。│└─────────┴───────┴─────────────┘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聲請人陳光震│1/2│272,204元│├──┼──────┼────────┼──────────────────┤│2│相對人陳乾文│1/4│136,102元│├──┼──────┼────────┼──────────────────┤│3│相對人陳乾坤│1/4│136,102元│├──┴──────┴────────┴──────────────────┤│一、扣除聲請人先行墊付費用339,737元,相對人陳乾坤應給付聲請人67,533元。││二、扣除相對人陳乾文先行墊付費用204,671元,相對人陳乾坤應給付相對人陳││乾文68,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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