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枋焜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張雍昌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枋焜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張雍昌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