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57號原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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