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嘉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301、4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嘉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又犯重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及名片壹盒均沒收。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及名片壹盒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俊嘉基於重利之犯意,自民國103年3月中旬起,在求才令刊登小額借貸廣告及發送借款訊息之名片,趁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錢,約定如表示所示之利息,並要求借款人影印雙證件及簽發附表所載金額款項之本票供擔保,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證據部分,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職務報告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業已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2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均構成修正前與修正後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而修正後刑法第344條之主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提高為30萬元以下,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重利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管道賺取所需,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影響經濟秩序,且於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為警查獲後,猶不知悔改,再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顯見其漠視法紀,惟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未婚,在自家經營之貨運行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行動電話1支及名片壹盒,分別供被告犯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之用,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甚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4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借款人│借款金額(新臺幣)│借款日期、地點│利息│扣案物││號││││││├──┼───┼─────────┼──────────┼────┼─────┤│1│邱𡡷媖│2萬5千元,實拿1萬5│103年3月25日下午2時│每8天為1│行動電話1││││千元,差額中5千元│許,在嘉義市西區垂楊│期,每期│支(含09786││││係借款手續費、5千│路468號麥當勞速食店│5千元。│70593號SIM││││元係預扣之第1期利│內。││卡)││││息。│││││││││││├──┼───┼─────────┼──────────┼────┼─────┤│2│ 陳炳村 │3萬元,實拿2萬4千│103年4月24日下午1時│每月6千│⑴行動電話││││元,差額6千為預扣│許,在嘉義市東區體育│元│1支││││之第1期利息。每日│館路附近某處。││⑵名片1盒││││須歸還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