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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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公務員誣告│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犯罪日期│九十年九月六日│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八十六年││││十月五日、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最│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十號│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號││實├───┼─────────────┼─────────────┤│審│確定│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應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不應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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