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東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95,847元│94年9月6日起至95年2月3│9.88%│94年10月7日││││日止│││├──┼────────────┼───────────┼───────────┼───────────┤│││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2.88%││└──┴────────────┴───────────┴───────────┴───────────┘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