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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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宗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63、1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宗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63、1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3包,皆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經鑑驗無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150號(毒偵863號卷第217頁)、108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411號(毒偵1353號卷第125頁)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表:
┌────┬──────┬─────┬─────┬─────┐│檢品編號│檢品外觀│送驗淨重│驗餘淨重│檢出結果│├────┼──────┼─────┼─────┼─────┤│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0384公克│0.0346公克│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1397公克│0.1351公克│非他命│├────┼──────┼─────┼─────┤││B0000000│透明結晶1包│0.0447公克│0.0431公克││├────┴──────┴─────┴─────┴─────┤│卷證來源:││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7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150號││鑑驗書(毒偵863號卷第217頁)││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411號││鑑驗書(毒偵1353號卷第1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