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許繡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繡婕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6年10月18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許繡婕向聲請人借款22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10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許繡婕自108年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82,98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並已催告相對人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許繡婕,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6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 榮田 ││83-8││0│0│95.49│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6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88│府洋北街110號│榮田段83-8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44.98、二層62.88、│陽台7.83│全部│││││││造、三樓樓│三層55.45、騎樓18.27、│││││││││房│突出物24.75││││││││││總面積2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