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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