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73號上訴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