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更正為「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之記載與原本不符,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為「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且原判決已於理由中論述被告構成累犯並於量刑時予以考慮,此漏載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心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