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096年03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000元正,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096年03月05日起至99年03月05日止分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借款除已繳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30,000元仍未依約攤還本息,幾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未能依照約定日期付息時,即喪失權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本息及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紙為証。
(二)、債權人為保障上述債權受償起見,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及確定書,促其清償,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百分之1.5│││30000││9月05日起│3月05日止│計算利息,並│││元││││自民國99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626)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626)加│││││││二成計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3月06日起││內者,按全國農│││元││││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626)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6│││││││26)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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