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邱德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紹育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