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 黃順德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馨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馨云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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