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 楊鳳英 原告與被告 蔡弘達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