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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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蘇素慧
劉俊宏
一、債務人蘇素慧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陸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10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素慧及劉俊宏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肆仟伍佰玖拾陸元自105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素慧及劉俊宏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