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169號債權人 鄧鈺禎 債務人 劉醇威 債務人 劉明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醇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明騰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劉明騰僅為系爭肇事車輛之車主,並非共同行為人,且無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亦無法律明文規定車主必須連帶賠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劉明騰連帶賠償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明騰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 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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