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陳寶珠 被告 陳寶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零陸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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