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4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陳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陸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奕宏於民國103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4,650,000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㈡嗣債務人陳奕宏對前開借款僅繳至105年10月22日即未履行
,依上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所欠之借款本金共計4,356,015元整,及自10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清償。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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