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吳郭彩萍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 林殷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