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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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林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