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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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高德勝
一、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㈡被告機關名稱、公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