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3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范振鍾
被   告  林雄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簡易庭裁定移送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