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3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及告訴人均表示同意將本件移付調解,就此攸關被告犯後態度之科刑輕重事項,以及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何屬等節,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