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 鄭宇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大維 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21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孫曉青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