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債權人 石進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述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針對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說明(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㈡若本件請求為借款,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㈢確認債務人地址「樓層」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