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252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告 李明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