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969號原告 陳瀅 因原告 孫江川 原告 李育儒 被告 黃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陳瀅因、孫江川、李育儒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嗣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則就追加請求部分應補繳裁判費。查追加之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上面積25.8平方公尺之地上建物,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7,80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8,442元×建物占用面積25.8㎡=2,797,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