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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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839號

原告簡有信

被告 黃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嘉義縣水上鄉,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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