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04號

原告 張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彩馨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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