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53號
反訴原告 王郁茹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孫怡暄 、 黃永榮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