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春男 上列聲請人與 龍得勇 、 柯曉雯 、 柯曉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07,000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7年2月1日、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420,269元、違約金346,154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