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張秋明 關係人 張春美
鄭清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清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春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 張金葉 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春美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春美之監護人。茲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均為被繼承人張金葉(民國106年12月20日死亡)之繼承人,現擬共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聲請人即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張春美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098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堪信屬實。次查,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春美與其監護人即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張金葉之繼承人,因辦理遺產分割,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再經審酌關係人鄭清揚並非繼承人或具有其他利害關係之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之消極原因,且其已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有印鑑證明1件在卷可稽。再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查被繼承人張金葉之繼承人有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及第三人 蕭張碧月張碧絨張如妘張碧妙 等6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係按其應繼分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取得分別共有。該分割方案並未不足未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可認該分割方式對受監護宣告人客觀上應無不利,應可保護其權益。從而,本院認由關係人鄭清揚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春美辦理被繼承人張金葉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編號│項目│財產標示│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金額││├──┼───┼────────┼───────┼───────────┤│1│土地│彰化縣二水鄉二水│845平方公尺、│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並保持分別共有。│├──┼───┼────────┼───────┼───────────┤│2│土地│彰化縣二水鄉二水│1,437平方公尺│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之1│並保持分別共有。│├──┼───┼────────┼───────┼───────────┤│3│土地│彰化縣二水鄉二水│91平方公尺、權│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段66-0022地號│利範圍2分之1│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並保持分別共有。│├──┼───┼────────┼───────┼───────────┤│4│土地│彰化縣二水鄉二水│458平方公尺、│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並保持分別共有。│├──┼───┼────────┼───────┼───────────┤│5│土地│彰化縣二水鄉二水│251平方公尺、│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分│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之18│並保持分別共有。│├──┼───┼────────┼───────┼───────────┤│6│土地│彰化縣二水鄉二水│457平方公尺、│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並保持分別共有。│├──┼───┼────────┼───────┼───────────┤│7│房屋│彰化縣二水鄉惠民│權利範圍全部│由張春美、張秋明各按6││││村山腳路一段106││分之1、6分之5比例分割││││號││並保持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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