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龍
翁菁穗
林育卿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俊龍、翁菁穗、林育卿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尚無達成協商合意而有不當,是應就此部分撤銷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並另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