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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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翁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翁啟銘 於90年10月2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32,11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8,776元11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218,887元9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4.5%9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