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依庭 即 吳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依庭於93年11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80,00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8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依庭│暨自94年05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5│││13327││21日起│││││元│││││├──┼───┼─────┼──────┼──────┼───────┤│002│新臺幣│吳依庭│暨自94年03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366673││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依庭│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327││。及自94年06││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月21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依庭│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6673││。及自94年04││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月21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