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6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逸達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8年6月27日、同年7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址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與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