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怡君 代理人 彭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12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43×10=129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區○○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將該公會核發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陳報本院。
三、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106年5月20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詳實敘明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6年5月20日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詳實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06年5月20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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