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柯清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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