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張秀如 相對人 王學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0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28日至民國144年9月2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學成。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400,000元、⑶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⑴⑵為114年10月5日⑶為109年10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101年10月5日⑵101年9月5日⑶101年1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410,093元、⑵288,310元、⑶354,8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餘額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甘潭││0000-0000│建│558.93│10000分之33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02502│甘潭段│主要用途:住家用│五層:61.48│陽台:12.72│全部││││0000-0000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雨遮:12.12││││├───────┤凝土造││合計:24.84│││││臺中市潭子區勝│層數:8層│││││││利九街30號5樓│││││├─┴───┴───────┴────────┴──────┴──────┴────┤│共同使用部分:甘潭段02530建號、面積82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7││甘潭段02531建號、面積1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