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