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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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23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北斗鎮」,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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